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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民繳交退休儲金,如有未繳納金額請求補繳疑義
發布日期:2021/08/02

有關農民申請補繳農退儲金,依農委會函示。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原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已結束,不得補繳;已停止提繳者,不論是自原停止提繳或因連續6個月扣繳未成功致視同自願停止提繳,均不得請求補繳。

二、最多補繳提出申請「前5個月」之金額,為已逾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例如:農民於110年7月10日提出申請補繳,已逾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為110年1月至4月(110年4月第2次扣繳期限為110年6月15日),固可補繳110年1月至4月期間之為繳納月份;倘農民於110年7月20日提出申請補繳,已逾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1月至5月(110年5月第2次扣繳期限為110年7月14日),固可補繳110年1月至5月期間之為繳納部分。

三、申請補繳之農退儲金應於期限內一次全額繳清。如未能繳清,不得就同一段期間再次申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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