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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作業程序
發布日期:2019/04/23

依據雲林縣政府108年4月18日府農輔二字第1080521064號函辦理。

以下為108年4月2日(星期二)上午10時「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作業程序說明會議」紀錄

背景說明: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為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以使用自有、承租或合法使用公部門一定面積之農業用地(以下簡稱農地),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參加農保基本條件。

二、依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98年8月21日函釋,河川公地使用之許可,乃係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所為之公法上單方行為。由於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非屬租賃契約,依規定不得申請參加農保,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會函釋原持有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以農會會員(98年11月6日前)或非農會會員(99年1月4日前)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仍得繼續保有其農保資格,至其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使用期限截止日。申言之,倘渠等農保被保險人依法繼續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且合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於使用期限內,其農保資格仍續予保障。

三、嗣於104年9月15日,本會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規定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地,並檢具該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參加農保。依此,為保障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之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權益,本會已於108年3月13日以農輔字第1080022536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說明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之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作業方式。

四、目前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人數15,685人,扣除已參加農保、勞保(11,108人)及已領取社會保險(4,202人)者後,潛在農保加保人數為375人。

五、經濟部水利署發言意見:

(一)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人數非定值(即潛在農保加保人數似非僅有375人),如因取得種植使用許可即可納農保,其申請種植使用人數恐有爆增情形(如農民自行劃整為零增加許可人),以及不適合種植(含治理、疏濬工程需要)之河川地遭廢止者不理性抗爭等,後續衍生河川局困擾,建請大會再審慎評估。

(二)河川公地農業經營現地勘查紀錄表內之土地資料,建議參照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書之記載(如使用位置、使用面積、使用種類等)內容辦理,詳參考附件(河川公地之地段地號係河川局之假編地號,與地政單位之地段地號有別)。

 六、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書面意見:

(一)有關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由河川局協助現況會勘,若申請案多件時,建議會勘主辦單位屆時安排同鄉、鎮、區域案件辦理現勘。

(二)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會有因治理工程及必要的工程所在施工區域廢止許可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土地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等風險而影響農保資格,請受理農保單位務必向新申請農保之農民告知。

(三)河川公地使用許可之使用期不得超過5年,期滿欲繼續使用,可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5年,以2次為限,若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因此,對已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參加農保者,建請農保審查單位適時管控農民持有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使用期,是否符合農保資格後,再開農保繳費單,以免農民造成誤解。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關河川公地農業經營現勘紀錄表內之土地資料內容,請業務單位依水利署所提意見修正辦理。

三、有關第七河川局所提書面意見,請業務單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轄內農會查照辦理。

四、其他所提意見錄案研參。

陸、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者申請參加農保之審認措施。提請討論。

說明:有關本會108年3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536號函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之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農民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該農會應函請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況勘查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農會、申請人及土地坐落之公所,並得請水利署之相關河川局、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協助辦理農地現況勘查相關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況勘查結果函復農會,並副知申請人。投保農會依前述現況勘查結果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農保審查作業。

四、依本方式申請參加農保者,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但書,檢具第3條附件1所定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農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決議:

一、有關河川公地農業經營現地勘查紀錄表,請依經濟部水利署等與會機關(單位)意見修正(如附),並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使用。

二、請業務單位洽商水利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介接使用水利署之河川標的APP定位系統,並進行後續現地測試相關事宜。

(二)辦理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介接水利署之河川公地媒體資料,以追蹤管控加保河川公地農業使用及移轉情形。

三、對於短期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由於每年均需換證,請業務單位研議在該等需次年續換證者,為達實益,於加保次年起精簡辦理加保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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